法制讯(来瑜玫)近日,新疆高院伊犁州分院终审审理一起使用车辆拔河比赛致人死亡案。被告人刘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6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被害人田某某、陈某等人聚餐饮酒,期间刘某和田某某打赌相约,田某某的金马250拖拉机与刘某的哈弗H5越野车进行拔河比赛。当日21时许,在伊宁县某乡道处,二人分别驾驶车辆南北相向行驶,车尾部用牵引绳连接。拖拽过程中车辆失去平衡侧翻,致使田某某从拖拉机上摔下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刘某投案自首,附带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获取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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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应当预见车辆拖拽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人员伤亡的危害后果,而因疏忽大意造成田某某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予惩处。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亦应予以赔偿。被告人刘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有悔罪表现,附带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田某某酒后驾驶车辆进行车辆拔河比赛,自身也存在过错。车辆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便捷的同时,安全意识时刻都不能放松,用车辆“拔河”玩法,实属不可取。造成事故,令人惋惜,后悔晚矣。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