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女士与杨女士同为万宁市某小区的业主,杨女士同时也是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杨女士与郑女士因业委会对小区的管理工作存在分歧。
因小区里存在有人私下享有免费停车待遇、游泳池长期关闭等情况,郑女士很不满。从2023年12月起,郑女士分别在小区物业服务沟通群、业主之声等3个小区业主微信群中发表“杨xx不开车,那么是为哪个人提供业委会名义的免费停车?”“这个杨xx,头戴业主给予的桂冠,不做人事,就是整人行,凡是不和他们为伍的商家和个人就是往死里整……”“业委会成员夜夜笙歌,你也玩得很开心吧”“就是你们这些吹鼓手为业委会的肮胀勾当推波助澜”等言论。
郑女士还在相关业主群里发送了一张杨女士坐姿的照片,表示杨女士没有顾及作为一名业主委员会主任的形象,可能存在利益交换,小区业主委员会未尽到应尽的职责,损害小区业主权益。
此话一出,业主群里顿时炸开了锅,有人煽风点火,有人冷嘲热讽。不久后,这些言论被杨女士获悉。杨女士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称郑女士恶意诽谤,严重损害了她的名誉,诉请郑女士在发表侵权信息的平台上连续3日以文字形式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她的名誉。

案件审理过程中,郑女士认为杨女士阻止其进入小区企业微信群,在微信群聊中拉水军入群,对她进行辱骂网暴,侵害了她的知情权及名誉权,遂向法院提起反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女士发表的言论稍显过激,但其本意是为了维护小区业主权益,并非出于恶意中伤杨女士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的目的,只是采取的方式不够恰当。杨女士作为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除了履职外,也是一名小区业主,不能因为其身份就给予过多的限制。郑女士在微信群针对杨女士发表的言论及行为,系针对杨女士在内的全部业主委员会成员,更多是因为不同意见的争吵,没有损害杨女士个人名誉的主观故意,部分言论中对杨女士个人作出负面评价,但没有证据证明杨女士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因此,郑女士主观上不存在侵害杨女士名誉权的过错。
同时,法院认为郑女士在微信群公布杨女士的照片、车辆号码及个人身份信息,涉及的是杨女士的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权,不属于该案名誉权纠纷审理的范畴。法院在庭审中告诫郑女士应予以注意,避免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对于杨女士是否存在侵害郑女士名誉权的行为,法院认为未发现杨女士发表针对郑女士的不当言论,杨女士也陈述二人之间发生纠纷系沟通出现问题,产生误会,而郑女士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杨女士有主观的故意、客观的实施行为并造成郑女士社会评价降低,也没有对郑女士采取侮辱、诽谤的行为。郑女士主张杨女士组织其他人员对其进行语言攻击,损害其名誉,没有事实根据,法院不予支持。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但判定名誉权损害的标准,不能简单以一方主观感受为准。该案中,杨女士作为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在行使管理职责的同时,有义务接受业主的批评、质疑、建议及监督。郑女士作为业主,同样有行使批评、质疑、建议及监督的权利。判定民事主体的名誉是否受到损害,不能简单以原告主观感受为准,应就社会一般人的评价予以客观判断。郑女士的言论没有超出边界,不存在宣泄情绪、诋毁杨女士的主观恶意。最终法院认定,郑女士的行为不构成对杨女士的名誉权侵害。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创设目的包括代表和维护业主合法权利,且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具有监督权,对相关事项具有知情权。因此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名誉权不能成为业主行使前述权利的障碍。业主针对业主委员会成员提出质询和批评时,只要基于一定的基本事实,不存在过激的言论,不应轻易认定其构成对业主委员会成员名誉权的侵害。
(作者:崔鹏宇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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